
派案及改派原則
一、派案原則:
應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,公平派案,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優先,派案時應依以下原則考量欲派之B單位服務量能予以派案:
1.給予個案充足的服務資訊,提供該區域可提供服務名單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。
2.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。
3.服務提供可近性優先。
4.舊案維持原服務提供單位優先。
5、B服務提供單位主動發掘提出服務申請書優先派案。
6、個案提出更換服務單位需求,應充分了解原因,並連繫原服務單位告知原委,經協調後仍需更換服務,應協助個案媒合新服務單位,並填寫更換服務單位申請表傳真至照管中心,並至系統進行計畫異動,將其表格上傳。
7、派案B單位後應追蹤B單位是否接受照會並如期於5天內提供服務。
8、新案派案前,應先聯繫B單位其量能是否可接案;舊案於複評或計劃異動時,服務內容有異動應主動聯繫服務單位(如:居家服務個案計畫異動調整為不使用居家服務,改為日照服務,應主動聯繫居服單位,避免居服單位提供服務後無法請領費用)。
9、接受照會B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,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,應依相關規定處理,如:改派機制、請服務提供單位提出改善方案等,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。
10.應針對服務提供單位建立服務品質追蹤或督導機制,倘B單位有持續未能提供服務之情形,得轉派其他單位、漸少或暫停派案。倘服務提供單位經多次勸導未果,應回報衛生局,並列入未來與服務提供單位合作延續參據。
二、改派原則:
1、個案提出更換服務單位需求時,個管員應充分了解原因,並聯繫原服務單位告知原委,經協調後仍需更換服務,應協助個案媒合新服務單位。
2、B單位接案並服務後,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,需於二週前具體提出無法提供服務原因及與個案討論可行方案,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及配合,相關紀錄交予本中心,而個案則須經由評估後進行改派,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。
3、服務單位未依給付及支付基準、照顧服務計畫提供服務、服務人員未確實到班、核銷申報時數、時間與執行次數不符、未依規定執行服務項目或無提供服務,經查證屬實後,須依規定提報照管中心並改派服務單位。
4、定期追蹤服務品質,個案或家屬提出建議改善事項或滿意度低,介入溝通協調後仍未見改善,經案家同意,重新討論照護計畫內容,則改派服務單位。
5、本中心依衛生局特約規定須建立合作B單位服務品質追蹤,若有單位人力不足、持續未能提供服務超過2案時,續轉介媒合他合作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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